指导原则 | 译文美国FDA指导原则《抗体偶联药物的临床药理学考虑》


发布时间:

2023-10-24

目前,抗体偶联药物(Antibody–drug conjugates, ADC)是抗肿瘤新型药物研发最热门的领域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NMPA)为进一步规范抗体偶联药物的研究与评价,指导企业更为科学地进行ADC的临床研发,2023年连续发布两篇ADC相关指导原则《抗肿瘤抗体偶联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2023-04-07)和《抗肿瘤抗体偶联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2023-09-27),足以证明国家对ADC类药物的重视与期待。

指导原则 | 译文美国FDA指导原则《抗体偶联药物的临床药理学考虑》

前言

目前,抗体偶联药物(Antibody–drug conjugates, ADC)是抗肿瘤新型药物研发最热门的领域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NMPA)为进一步规范抗体偶联药物的研究与评价,指导企业更为科学地进行ADC的临床研发,2023年连续发布两篇ADC相关指导原则《抗肿瘤抗体偶联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2023-04-07)和《抗肿瘤抗体偶联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2023-09-27),足以证明国家对ADC类药物的重视与期待。
深耕ADC的生物分析、支持ADC产品的研发,前期已发布相关推文:ADC药物的生物分析挑战。为了深入比较与解读中美两国监管机构对ADC药物指导原则和规范的异同,公共宣传团队和技术团队对美国FDA发布的《Clinical Pharmacology Considerations for Antibody-Drug Conjugates》(2022-02-07)译为中文,以专业的视角帮助读者快速解读全文内容。美国FDA指导原则对于我国ADC新药研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与意义,有利于我国ADC创新药企业与国际接轨,提高国际竞争力,助力国内对ADC新药的研发与监管。

 

抗体偶联药物的临床药理学考虑
行业指南 指导原则草案 本指导原则仅用于征求意见。 有关本指导原则草案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应在《联邦公报》公布后的90日内提交。电子意见请提交至https://www.regulations.gov。书面意见请提交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卷宗管理处 (HFA-305), 地址:5630 Fishers Lane, Rm. 1061, Rockville, MD 20852。所有征求意见均应注明《联邦公报》所公布的对应备案编号。 有关本指导原则草案的任何疑问,请联系(CDER)临床药理学指南和政策办公室(CDER_OCP_GPT @fda.hhs.gov)或(CBER)交流、推广和发展办公室(800-835-4709 或 240-402-8010)。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 生物制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BER) 2022年2月 临床药理学

 

抗体偶联药物的临床药理学考虑

行业指南
更多信息请参阅:通讯办公室,药品信息部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001 New Hampshire Ave., Hillandale Bldg., 4th FloorSilver Spring, MD 20993-0002电话:855-543-3784 或 301-796-3400;传真:301-431-6353电子邮件:druginfo@fda.hhs.govhttps://www.fda.gov/drugs/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guidances-drugs和/或交流、推广和发展办公室生物制品评价与研究中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903 New Hampshire Ave., Bldg. 71, Room 3128Silver Spring, MD 20993-0002电话:800-835-4709 或 240-402-8010电子邮件:ocod@fda.hhs.govhttps://www.fda.gov/vaccines-blood-biologics/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biologics/biologics-guidances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生物制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BER)2022年2月临床药理学包含不具约束力的建议草案——不提供实施

 

目录
I. 简介

II. 背景

A. ADCs

B. ADC用药方案的主要考虑因素

III. 临床药理学的考虑

A. 生物分析方法

B. 剂量和暴露-效应关系

C. 内在因素

D. QTc评估

E. 免疫原性

F. 药物相互作用(DDIs)

 

抗体偶联药物的临床药理学考虑1
本指导原则草案在定稿后,将代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FDA或本机构)对这一主题的当前看法。它不赋予任何人权利,且对美国FDA或公众也不具有约束力。如适用,您可以使用满足法规和条款要求的替代方法。如需讨论替代方法,请与封面所列负责本指导原则的美国FDA工作人员联系。
 

I. 简介

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协助企业或其它参与者开发偶联小分子细胞毒药物或有效载荷的抗体偶联药物(Antibody-drug conjugates, ADC)提供建议。具体而言,本指导原则阐述了当前美国FDA对ADC开发方案的建议和临床药理学考虑,包括生物分析方法、用药方案、剂量和暴露-效应分析、内在因素、QTc评估、免疫原性和药物相互作用(Drug-drug interactions, DDI)2。本指导原则具体概述了ADC开发方案的临床药理学考虑点,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参考了其它相关指导原则3。ADC须遵守生物制品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美国《公共健康服务法》(42 U.S.C. 262)第351节中所概述的关于产品开发、试验和审批的法律法规。鉴于ADC 包含小分子药物4,适用于ADC的指导原则可能并不适用于其它生物制品。值得注意的是,本指导原则不限于任何特定形式的ADC开发,而有关特定形式ADC的监管要求和开发方案,应向美国FDA的审评部门提出相关问题。除非纳入具体条款,本文件的内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和公众约束力。本文件仅旨在向公众说明法律规定的现行要求。除非引用具体的法规或法定要求,否则包括本指导原则在内的美国FDA指导文件均应仅被视为建议。在本机构的指导原则中使用"应该(Should)"一词时,仅表示建议或推荐,而非必须。 

 

II. 背景

A. ADCs

ADC由小分子药物(也称为有效载荷)和抗体或抗体片段组成,通过化学连接子偶联而成。抗体或抗体片段(将通称为抗体)是针对靶细胞表面所存在的特异性抗原进行选择或设计的,理想的抗原应是所治疗疾病特有的抗原(如肿瘤特异性抗原)。通常,当抗体与目标抗原结合时,ADC将通过生理机制(如内吞作用)被内化,此时有效载荷将暴露于低pH的溶酶体环境或通过溶酶体酶对抗体/连接子的酶解反应而释放出来。释放出的有效载荷在靶细胞(如表达特定抗原的细胞)内发挥作用,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非靶细胞(如不表达特定抗原的细胞)的影响。由于ADC的作用机制(Mechanism of action, MOA)是将有效载荷直接递送到特定部位,因此与小分子药物的口服或单药静脉注射方式相比,ADC有效载荷的全身暴露可能更低。本指导原则将使用以下术语:ADC – 通过化学连接子将至少一个有效载荷分子偶联到抗体或抗体片段(将通称为抗体)(即药物抗体比(Drug to antibody ratio, DAR)≥ 1);总抗体 – 偶联至少1个有效载荷分子和未偶联(未与任何有效载荷分子偶联)的抗体总和;未偶联抗体 – 未偶联任何有效载荷分子的游离抗体(DAR = 0);未偶联的小分子药物或有效载荷 – 未与抗体偶联的游离小分子药物;化学连接子 – 小分子药物或有效载荷与抗体间的连接化合物;ADC组分 – 包括总抗体和未偶联有效载荷;药理活性代谢产物 – 未偶联的小分子药物或有效载荷经代谢产生的具有药理学活性的代谢产物,用于评估有效性和安全性。另请参考美国FDA发布的指导原则《药物代谢产物的安全性试验》(2020年3月)。
B. ADC用药方案的主要考虑因素ADC结合了抗体针对特定靶点的选择性和小分子药物的药效。因此,在选择ADC最优的用药策略时,需要谨慎考虑抗体和有效载荷的药代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 PK)和药效学 (Pharmacodynamics, PD)之间的差异。由于有效载荷具有细胞毒性,其全身暴露相对微小的增加就可能导致严重的不良反应。因此,从安全性角度评估,有效载荷的毒性具有剂量限制性。鉴于此类挑战,早期开发时应全面了解ADC与各组分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及其安全性和有效性间的关系,对于优化ADC用药方案至关重要。此外,非临床研究的结果也有助于对其理解的加深5。
1. 临床开发阶段的剂量选择美国FDA鼓励ADC的首次人体研究采用较为宽泛的剂量范围,并在早期临床研究中(如临床I期或II期试验中的扩展队列)选择多剂量水平进行评估,以确定ADC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选择一项或多项关键临床研究的用药方案时,还应考虑早期研究的总体耐受性。使用这些早期临床研究的数据进行暴露-效应分析,可用于评估ADC及其组分的暴露与安全性和/或有效性间的关系,也可用于一项或多项关键临床研究的剂量选择。此外,暴露-效应分析还可用于关键临床研究中为特定受试者人群选择用药方案(例如器官损伤的受试者)。利用其它支持性证据,例如药效学生物标志物和受体占位(Receptor occupancy, RO)/靶点作用(Target engagement, TE)的数据,作为一项或多项关键临床研究和/或特定受试者人群选择用药方案的依据。 2. 内在和外在因素的用药方案考虑由于ADC的不同组分可独立地影响安全性和/或有效性,因此在基于内在和外在因素(如肝肾损伤、药物相互作用)进行剂量调整时将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例如,当调整特定受试者人群的ADC剂量,使得与总体人群的某一组分暴露(通常是有效载荷)相匹配时,可能导致ADC暴露发生改变,进而影响有效性。然而,在ADC的研究方案中应始终评估内在和外在因素对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为特定受试者人群的用药提供说明。例如,在特定受试者人群中,药代动力学和风险-获益特征相比于总体人群如果没有显著变化,则不建议调整剂量。反之,如果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生频率比总体人群预期要高,但对于不能影响有效性又不能调整剂量的特定受试者人群,建议应避免用药。关于剂量调整,建议相关的药代动力学、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可从以下研究中获得:(1)参与剂量递增研究的器官损伤、或联合用药且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的受试者(例如,与器官功能正常者或未服用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的受试者相比,他们可作为低剂量的交错队列);(2)纳入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的器官损伤、或联合用药且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的受试者;(3)进行器官损伤或DDI的独立研究。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各类内在或外在因素而被纳入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的受试者,应根据有效载荷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Absorption, distribution, metabolism, and excretion, ADME)以及早期研究中ADC安全性或有效性特点作为入组依据。此外,虽然ADC可能无法进行人体的物质平衡研究(Mass balance studies),但可以尝试评估或预测有效载荷的人体消除途径,这包括早期临床试验或动物研究中评估有效载荷在尿液和粪便中的排泄代谢物以及有效载荷的体外分析结果。有关内在和外在因素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以下相关章节。 

 

III. 临床药理学的考虑

考虑到ADC由抗体、化学连接子和有效载荷组成,评估ADC的临床药理学可能比单独评估小分子或大分子更为复杂。 A. 生物分析方法所有生物分析方法都应参考美国FDA发布的指导原则《生物分析方法验证》(2018年5月)进行验证和报告。通常,首次人体研究应先测定ADC、其它组分和药理活性代谢产物(如有)。在随后的开发中,应测定系统循环中可量化的ADC、其它组分和药理活性代谢产物,并提供暴露-效应分析,详见第III.B节“剂量和暴露-效应关系"。当决定对ADC组分或药理活性代谢产物不进行测定时,应依据并考虑以下因素:早期临床试验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例如总抗体与ADC之间、以及未偶联有效载荷与药理活性代谢产物之间的全身暴露相关性);相关的非临床药理学、药代动力学或安全性数据(例如非临床研究的ADC相关作用机制、未偶联抗体的药理学活性和代谢产物的药理学活性);关于ADC各组分对安全性和/或有效性影响的初步暴露-效应关系。例如,当使用灵敏度足够高的检测方法也无法测定未偶联有效载荷时,美国FDA可能建议不再对未偶联有效载荷进行测定。如果抗体组分仅起到选择性地递送有效载荷(即作为载体),且总抗体与ADC的浓度高度相关,则美国FDA可能建议不再对未偶联抗体进行测定。应注意,对未偶联有效载荷的生物分析测定方法应具有足够的灵敏度,以检出分析物在全身暴露中可能具有临床意义的微小变化。此外,如果抗体的靶点能够以较高的水平进入到系统循环中,则建议开发能够区分靶点结合与未结合ADC的生物分析方法。更多信息请详见第III.B节"剂量和暴露-效应关系"。以下列出一些给特定的临床药理学研究案例,用以说明应何时考虑使用经过验证的生物分析方法对ADC、其它组分和药理活性代谢产物(如有)进行定量分析。对于器官损伤研究,应测定ADC、未偶联有效载荷和药理活性代谢产物。如果与作用机制相关,则应测定总抗体。详见第III.C.1节"器官损伤";对于QTc评估,通常测定未偶联有效载荷和药理活性代谢产物即可。如果未偶联有效载荷的暴露量较低且难以定量时,可通过测定ADC随时间的动态变化来证明产品的用药情况。详见第III.D节“QTc评估”;对于DDI研究,如果生物分析方法的灵敏度能够充分表征相对较低的未偶联有效载荷的全身暴露水平,则仅测定未偶联有效载荷和药理活性代谢产物即可。此外,如果抗体在作用机制上可能作为受变药(Victim)或促变药(Perpetrator)6参与药物相互作用,建议在相关研究中测定ADC或总抗体。详见第III.F节“药物相互作用(DDIs)”;对于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如生产工艺变更、制剂变更),应测定ADC及其它组分的浓度。 B. 剂量和暴露-效应关系除了评估ADC的剂量-效应关系外,还应对ADC、其它组分和药理活性代谢产物(如有)进行暴露-效应分析,以确定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这些分析有助于支持剂量选择和剂量调整,如可参考美国FDA发布的指导原则《暴露-效应关系——研究设计、数据分析和监管申请》(2003年4月)。在后期的开发中,可不进行ADC组分或药理活性代谢产物的暴露-效应分析,并提供相关理由(如有效载荷或药理活性代谢产物的全身暴露量较低、抗体无药理学活性、总抗体浓度与ADC浓度具有较高的相关性)。详见第II.B.1节"临床开发阶段的剂量选择"和第II.B.2节"内在和外在因素的用药方案考虑"。此外,如果已知抗体的靶点能以较高水平进入到系统循环中,应仅对系统循环中未结合靶点的ADC和/或总抗体进行暴露-效应分析。此类分析的考虑因素包括:系统循环中靶点结合ADC与靶点未结合ADC(游离)的相对浓度;靶点结合ADC与靶点未结合ADC(游离)浓度之间的相关性;靶点结合ADC仍保持药理学活性的可能性。 C. 内在因素可能影响ADC、其它组分和药理活性代谢产物(如有)暴露的内在因素(如肝肾功能损伤、药物基因组学、体重、年龄、性别、种族),应在下列任一研究中进行评估:1)通过群体药代动力学(Population pharmacokinetic)分析的临床研究;2)设计开展独立研究。下文将详细说明器官损伤和药物基因组学的一些特殊考虑因素。
1. 器官损伤未偶联有效载荷和药理活性代谢产物(如有)可通过肾脏或肝脏消除。肾功能或肝功能损伤会导致未偶联有效载荷的暴露量发生变化,从而影响ADC的安全性和/或有效性。因此,在所有的ADC开发方案中,应参考美国FDA发布的指导原则《肝功能损伤受试者的药代动力学:研究设计、数据分析以及对用药和说明书的影响》(2003年5月),以评估肾功能和肝功能损伤对未偶联有效载荷的药代动力学影响7。器官损伤对ADC或总抗体暴露的影响可能是相关的。例如,应用片段抗体作为骨架且ADC分子量小于69 kDa时,ADC可通过肾脏途径清除。此外,在肝功能损伤的受试者中也观察到ADC暴露发生改变8。申办者在递交器官损伤的评估中,应提供是否纳入ADC、其它组分和药理活性代谢产物(如有)作为分析物的理由。在器官损伤的情况下,应考虑目标人群的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并在适当时可对ADC的剂量进行调整。详见第II.B.1节"临床开发阶段的剂量选择"和第II.B.2节"内在和外在因素的用药方案考虑"。如果器官损伤的受试者纳入关键性临床研究,且能够获得这些受试者的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则可采用群体药代动力学的方法来评估器官损伤对未偶联有效载荷、药理活性代谢产物(如有)和/或ADC其它组分的影响。美国FDA的建议具体如下:从非临床研究9和早期临床研究中获得充分的未偶联有效载荷、药理活性代谢产物和/或其它ADC组分的ADME信息,为关键临床研究纳入不同程度的器官损伤提供依据。更多相关信息,请参考美国FDA发布的指导原则《提高临床试验人群多样性——招募标准、入组实践和试验设计》(2020年11月)和《癌症临床试验招募标准:器官功能障碍、既往或并发恶性肿瘤患者》(2020年7月);在关键临床研究中要设计足够的药代动力学采样点,以便准确评估器官损伤对未偶联有效载荷、药理活性代谢产物和/或其它ADC组分清除的影响。有关药代动力学采样的更多信息,请参考美国FDA发布的指导原则《群体药代动力学》(2022年2月);对于器官损伤的受试者,应具有充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以了解暴露变化产生(如有)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应根据具体情况与美国FDA预先讨论器官损伤受试者的入组数量,以提供充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也可以对器官损伤的受试者人群进行独立的研究(如剂量递增研究、药代动力学研究),以提供对这类受试者人群的用药指导。是否推荐或设计一项独立的研究取决于ADC自身的特性,例如:ADC和/或未偶联有效载荷的ADME以及全身暴露的潜在变化(例如,未偶联有效载荷的全身暴露在临床上预期发生显著的变化,则建议开展独立的研究);ADC剂量和暴露-效应关系与有效性、以及未偶联有效载荷与安全性(例如,在不影响风险/获益比的情况下,平缓的有效性与暴露-效应关系和骤增的安全性与暴露-效应关系将允许以较低的起始剂量开展独立研究);在参与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的受试者中,尤其是器官损伤的受试者检测到与暴露变化相关的安全性提示。 2. 药物基因组学参考美国FDA发布的指导原则《临床药物基因组学:早期临床研究的上市前评估和说明书建议》(2013年1月),建议对影响ADC暴露或反应相关的基因型信息进行评估。对于ADC,遗传药理学评估取决于ADME、未偶联有效载荷的全身暴露、以及抗体在ADC中的作用机制,例如:抗体靶点的遗传变异和/或表达将影响受试者对ADC治疗的反应;未偶联有效载荷可通过肝脏中的代谢酶或转运体进行代谢或转运,这类蛋白的功能性遗传变异将表现为对代谢率的影响(如CYP2D6,BCRP);FcγRs的功能性遗传变异可能影响IgG与FcγRs的结合,进而导致抗体依赖性细胞毒作用(Antibody-dependent cellular cytotoxicity, ADCC)发生变化,可能是影响ADC作用机制的因素之一。 D. QTc评估参考美国FDA发布的指导原则《E14非抗心律失常药物致QT/QTc间期延长和致心律失常可能性的临床评估》(2012年10月),所有ADC开发方案均应提交QT延长风险评估和QT 评估拟议计划。通常,未偶联有效载荷是唯一被认为具有潜在QT延长风险的ADC组分。因此,ADC开发方案的QT评估计划应考虑小分子药物QT评估的所有因素。建议QT评估的所有分析都应结合有效载荷的ADME特性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在早期临床研究中,心电图(Electrocardiogram, ECG)监测结合足够灵敏的生物分析方法对未偶联有效载荷进行的测定,可被认为是充分的QT评估。如果未偶联有效载荷的暴露量较低且无法定量时,可通过测定ADC随时间的动态变化来证明产品的用药情况。 E. 免疫原性ADC的所有组分包括抗体、有效载荷或偶联连接子所产生的抗原表位均可能引起ADC的免疫反应。考虑到ADC相对较窄的治疗窗口期,评估ADC的免疫原性及其对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潜在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应参考美国FDA发布的指导原则《治疗性蛋白产品的免疫原性评估》(2014年8月)和《治疗性蛋白产品的免疫原性测定——开发和验证抗药抗体检测试验》(2019年1月)进行多层级免疫原性评估,包括针对ADC的抗药抗体(Anti-drug antibodies, ADAs)确证评估。此外,可适当地开发多种分析方法来测定ADC各组分的免疫反应,例如由各组分间偶联所产生的额外表位或结构域。 F. 药物相互作用(DDIs)ADC开发方案应包括对未偶联有效载荷和药理活性代谢产物(如有)在体外进行的DDI风险评估,将其作为潜在的促变药和受变药,并应用CYP酶和转运体相关的检测方法进行分析,可参考美国FDA发布的指导原则《体外药物相互作用研究——细胞色素P450酶和转运体介导的药物相互作用》(2020年1月)。根据有效载荷和药理活性代谢产物的处置和清除相关代谢酶和转运体的体外特征、有效载荷的毒性和/或有效性的潜在影响,美国FDA建议申办方将未偶联有效载荷作为受变药进行体内DDI评估。同时,尽管在表征未偶联有效载荷的全身暴露时可能相对较低,但确定其为潜在促变药的DDI评估是十分重要的。应参考美国FDA发布的指导原则《临床药物相互作用研究——细胞色素P450酶和转运体介导的药物相互作用》(2020年1月)进行体内DDI评估。可根据早期体外DDI分析结果和目标受试者人群联合用药的情况,对体内DDI进行表征并制定DDI风险评估和缓解策略。此外,当基于生理学的药代动力学分析适用于建模时,可参考美国FDA发布的指导原则《基于生理学的药代动力学分析——设计和内容》(2018年9月)。值得注意的是,在前瞻性设计的关键临床有效性研究中,充分表征体内DDI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联合用药可分为:敏感性底物(如果根据体外风险评估,未偶联有效载荷和/或药理活性代谢产物可能是潜在的促变药)、强或中度的诱导剂或抑制剂;与治疗产品相关的联合用药时间;联合用药的用药方案和途径;预先计划(规定)的分析;对联合用药中的受变药进行充分地药代动力学取样和测定。此外,在某些情况下,美国FDA可能建议对抗体组分的潜在DDI进行评估10。如果ADC与下列药物联合用药时,则建议进行DDI评估:与ADC具有相同药效学靶点的药物;阻断或者干扰ADC(含人IgG Fc结构域)与FcRn间相互作用的药物;当ADC的药代动力学受免疫原性影响时所使用的免疫抑制剂。尽管调整ADC用药剂量有时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申办方应设法了解其它药物是否可以安全的与ADC联合用药。
 

1 本指导原则由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临床药理学办公室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FDA)生物制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BER)共同编制。
2 本指导原则为偶联细胞毒性小分子药物或有效载荷的ADC提供建议,到目前为止,这类药物的主要适应症为肿瘤。本指导原则中讨论的内容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于其他类型ADC的开发,因此应与美国FDA进行讨论。3 本指导原则将会定期更新。有关指导原则的最新版本,请查阅美国FDA指导原则主页https://www.fda.gov/regulatory-information/search-fda-guidance-documents。4 美国FDA认为ADC是由生物制品部分与药物部分的组合产品(详见21 CFR 3.2(e)(1);70 FR 49848,49857-49858(2005年8月25日;2005年11月23日生效)。参考行业指导原则《生物类似药开发和BPCI法案问答(修订版1)》(2018年12月)第Q.II.3章节中的说明,CDER认为《公共健康服务法》第351条BLA的递交方式将适用于ADC的申请类型。5 请参考美国FDA指导原则《S9抗肿瘤药物非临床评价问答》(2018年6月)。6 受变药指的是作为代谢酶底物的受试产品。促变药指的是作为代谢酶抑制剂或诱导剂的受试产品。更多信息,请参考美国FDA指导原则《体外药物相互作用研究——细胞色素P450酶和转运体介导的药物相互作用》(2020年1月)。7 另请参考美国FDA指导原则《肾功能损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研究设计、数据分析以及对剂量的影响》(2020年9月)。该指导原则在定稿后,将代表美国FDA对这一主题的当前看法。8 Sun, Q, S Seo, S Zvada, C Liu, and K Reynolds, 2020, Does Hepatic Impairment Affect the Exposure of Monoclonal Antibodies?, Clin Pharm Ther, 107(5):1256-1262.9 请参考美国FDA指导原则《S9抗肿瘤药物非临床评价问答》(2018年6月)。10 更多信息,请参考美国FDA指导原则《治疗性蛋白的药物相互作用评估》(2020年8月)。该指导原则在定稿后,将代表美国FDA对这一主题的当前看法。

 

关于康瑞佰欧

温州康瑞佰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瑞佰欧”)由顶尖生物分析专家创立,依托国科温州研究院雄厚的科研与技术实力,秉承“让天下没有难做的分析方法”初衷,专注于高端分析仪器、高值耗材以及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旨在打造高度自动化、高灵敏度分析检测的解决方案。成立以来,公司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已累积多款性能优良的特色产品,涵盖分析实验室所需的仪器设备、高端耗材与试剂,致力成为生物分析实验室的一站式产品提供商。总部设立于浙江温州的研发中心是康瑞佰欧的创新引擎,汇聚了行业内的专业人才和先进的研发与生产设备,生产车间顺利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康瑞佰欧聚焦电化学发光分析平台、细胞分选平台、智能实验室自动化平台、智能健康检测产品的开发,旨在破除行业痛点,成为赋能生物医药研发、医疗服务行业相关领域的全球知名企业。

成立以来,康瑞佰欧已获评2022年温州市「全球精英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等奖」、2023年北京市「国科大杯创新创业大赛分项赛一等奖、总决赛二等奖」、2023年温州市龙湾区、2024年温州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2025年入选浙江省「顶尖人才 创业项目」、2025年入选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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